关于订货与发货的暂行规定
由于工程部最新研制的产品上市后,代理商订货需求增加,现就订货、发货统一规定如下:
一、秸秆(气化)采暖炉、生物质(压块)采暖炉:
1、十台下以(含十台),订货时执行市场零售价格,与代理商提货价的差额部分在第二次订货时返还,以此类推。发货日期自款到之日计算七日内,运费由订货人自己承担。
2、十台以下(不含十台),订货时执行代理商提货价,发货日期自款到之日计算七日内,运费由订货人自己承担。
二、红外线秸秆气专用灶具
1、样品订货时执行市场零售价格,发货日期自款到之日计算五日内,运费由订货人承担。
2、工程订货时执行工程价格,发货日期自款到之日计算五日内,运费由公司负责。
三、太阳能路灯、庭院灯、草坪灯
1、工程合同之外的样品,发货时执行市场零售价格,工程签订并施工完毕以后,在工程款中扣除,由公司支付。样品发货时的费用由订货人承担,发货日期为款到十日内。
2、工程采购,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。
四、节电器
1、样品订购时执行市场零售价格,发货日期自款到之日计算十日内,运费由订货人自己承担。
2、工程采购,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。 |